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章程
2026-07-30 14:24:17 点击:

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是“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Society for the Study of the Private-Sector Economy”。缩写:“CSSPE”。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中国民营经济研究的个人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围绕“两个健康”工作主题,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民营经济发展规律和民营经济人士成长规律,研究有关民营经济政策法规,研究民营经济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中的问题,向党和政府提出对策建议,努力建设有广泛影响力的民营经济研究机构,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服务,为统战工作和工商联工作服务,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党组织隶属中共全国工商联机关党委。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做到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积极开展统战工作,建设先进文化,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涉及方向性问题等提出意见建议,以党建带会建。会长和党组织负责人对“三重一大”和方向性问题应沟通一致,党组织意见建议会长办公会应予以尊重。党组织和会长办公会出现原则性分歧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出现难以调和的重大分歧时应向全国工商联报告,按全国工商联协调意见办理。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与领导层党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具体管理办法按全国工商联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会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党组织负责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业务工作进行领导。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民营经济理论、政策、法律和实践等问题研究;

(二)受统战部、工商联委托开展专题课题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三)向党政有关部门反映民营经济及商会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促进理论工作者、民营经济人士与党政部门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协助工商联搭建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听取民营企业家、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建议的平台;

(五)为民营企业提供研究咨询和业务培训等服务;

(六)举办学术会议,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发展需要组织会展活动,开展对外交流,参与国际学术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民营经济研究工作并具备一定研究能力的各方面人士,由两名以上理事或有关单位推荐,均可申请入会,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与民营经济研究有关的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由两名以上理事或有关单位推荐,均可申请入会,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成为单位会员;

(三)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从事民营经济研究的学术团体,可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被批准成为本会会员的个人及单位,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调研、考察、培训、座谈等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有关资料成果;

(三)阐明自己的学术观点,开展学术讨论;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研究成果和其他资料,原则上每年至少提供一篇2000字左右的研究报告或一至两篇建言信息;

(六)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应当于任职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研究、咨询、培训、学术交流、综合服务等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如有损害本会利益以及利用本会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解聘建议;

(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事项的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以及履行决议情况;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六)对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向全国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七)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忠实勤勉,清正廉洁,坚持原则,工作务实,办事公道;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8周岁;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监事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3人,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长、监事人选应当于任职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等会议,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党员受到党纪处分的;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严重渎职,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五)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六)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研究基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5年 12 月19日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


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成立于1993年,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专门从事中国民营经济研究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全国工商联。理事会员由各部委和地方工商联推荐,涵盖政商学研各界人士,包括企业家、党政干部、专家学者等。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理论政策研究、高层建言献策、政商学研交流、企业家培训、企业咨询和服务地方民营经济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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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纵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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